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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门窗幕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门窗幕墙协会。英文名:AnHui DoorCurtain Wall Association (缩写:ADCW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门窗幕墙生产、销售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全省门窗幕墙企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行业的规范和准则,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门窗幕墙行业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和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组织开展行业诚信活动。

(二)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等交流活动,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组织会员进行培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交流,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

(五)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搭建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咨询服务。

(八)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九)创建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传达产业政策,介绍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收集和发布行业市场信息。

(十)开展本行业市场调研,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学术文章。同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资料等。

(十一)积极推进 “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组织评选、表彰先进会员和优秀供应商;

(十二)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监事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设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伤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七)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2018年会费进行调整,会长单位5万/年,常务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2万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单位会员30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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