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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国家的团体标准监督体制介绍
一、国外团体标准监督模式分析 国外对于团体标准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对纳入法规和法令强制要求执行的标准,其监督体系即为技术法规监督体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2 有契约关系存在的团体标准,这种契约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合同形成的契约,另一种是采信机构与机构成员、社团组织与会员之间。即这类团体标准是有实施要求的标准。 1)社团对会员的要求,采信机构对旗下人员要求,即标准被一些特定组织机构采纳并在机构范围内要求推广实施,才有监督意义,其监督管理部门为这些标准的发布和采用机构,多为一些行业社团组织、保险机构; 2)基于合同的契约关系,即标准被纳入合同条款,往往存在于业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这时的监管团体一般为对标准有特定要求的业主方,以及业主方的咨询团队。 3 没有实施要求和契约关系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占多数,大多数团体标准,其制定发布组织并没有要求会员执行,而是完全的自愿性文件。很多社团为避免监督义务和责任,甚至还会针对团体标准出一份“免责申明”。谁使用谁负责。这种情况下标准是没有监督的,主要依靠政府对技术法规实施和监督要求保障标准的合法性底线。 技术法规是标准的制定依据,也是底线要求。政府虽然对团体标准不直接实施监督,但是通过技术法规的监督确保了标准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等底线要求。 二、国外团体标准监督层级和手段分析 根据对国外团体标准监督模式的分析,从各个层级和几种常用的监督手段总结如下。 团体标准的监督体系 1 政府层面监督 纳入技术法规的标准,其监督体系即为技术法规监督体系。对于未纳入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总结各国家做法,政府层面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对技术法规的监督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底线。 这是所有国家通用的方式。 2)对标准化组织认证,通过对标准化组织的监督间接实现对标准质量的监督 这种方式是美国特有的,政府不直接监督标准化组织,而是委托ANSI开展认证。为此,美国建立了ANSI ESSENTIAL REQUIREMENTS的标准化组织管理要求和评审机制,由ANSI对标准化组织进行评审认可,确保其编制团体标准的质量。美国有700多家标准制定组织,ANSI对其中的近两百家进行评审认证,成为标准发展组织SDOs,这些经过授权的标准组织有完备的标准编制和管理程序,其编制的标准更有质量保障,更容易得到民间的认可和实施。 3)政府对标准的直接监管 这是法国所特有的,而且是针对国家标准,而非团体标准。法国政府对国家标准的监管是从机构的组建、人员的任命、标准的计划到审批都要全权参与监管。法国政府负责标准管理监督工作的标准化专署下设质量认证认可处、法规处、标准化评价处全面指导和监督标准化工作,推进法国标准的实施,并负责监督标准化过程中的协商一致工作。 2 团体层面监督 团体标准制定发布和采信机构对标准有实施要求时会监督,没有实施要求时一般发布免责声明。总的说来,这些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监督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发表免责申明 这是大多数社团的做法,尤其在日本,由于团体标准地位比较弱势,所以一般会制定颁布免责声明,如日本空调卫生工学会制定颁布了《免责规程》,规定了学会公开发布的技术报告和标准类文件的各种权利、义务和免责事项,明确了对使用者的学会责任范围。其中和标准使用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必须同意本规程规定,否则不能利用本学会公开发布的标准等资料。 使用本学会标准等资料时,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学会不承担由于使用本标准等产生的任何后果和损害。 学会对标准等的变更不对外进行预先通知。 利用者使用本学会标准等资料,必须得到本学会的承认 2)团体自律:良好行为引导 在发达国家,团体标准化活动由于受政府约束少,更多的依靠团体自律行为,针对团体标准化活动,各国都出台相应的良好行为标准,用以引导标准化机构践行标准化活动准则和规律。WTO/TBT协定中便有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ISO/IEC发布了相应的指南文件《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英国也发布了BSI PAS 98-1:2011 《标准联盟 第1部分:组建与管理良好规范指南》,各类标准社团组织在标准化建设活动中会遵守这些良好行为规范用以指导日常标准化工作。 3)团体组织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一般存在于对标准实施有要求的社团中,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对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情况直接进行检查 有些标准发布或采信机构自身就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制度约束和监管机制。当对旗下会员和会员所负责工程有特定标准要求时,会对会员行为及所负责的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抽查,甚至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以期提高或保持其服务质量和水平。以NHBC对标准的监管为例,NHBC自身的业务里便有标准检查和质量管理服务这一块,主要针对标准在工程项目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此外,NHBC还有专门的建筑控制团体对NHBC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NHBC成立了建筑控制服务有限公司NHBC BCS,除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也代表NHBC检查是否符合NHBC标准的要求。NHBC BCS的建筑控制领域包括计划评估、现场检查、违规检查和处理、竣工检查、记录检查和归档。不符合NHBC标准则要求整改,甚至拆除重建。当然,用户或NHBC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标准检查和质量管理服务,通过对标准执行的监督促使各方严格执行NHBC标准并贯彻实施。 ②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是指对一种产品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定进行确认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各种认证实现,包括产品认证、建筑性能和质量认证等符合性认证。认证既是一种实施推广手段,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关于产品认证,为符合欧盟协调标准的要求,欧盟有强制性的CE、ETA认证,英国有BS认证、法国有NF认证、日本有JIS认证,通过认证表示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针对团体标准的认证很少,美国相对比较多,如美国的UL和FM等认证。按照团体标准生产制定的产品若能通过这些国家级的认证,不仅产品在市场的认可度高,这些团体标准也能收获一定的认可度。 建筑性能和质量认证主要有美国的LEED、WELL等认证、英国的EPC、BREEAM等认证、法国的Qualitel认证、Effinergie认证等。 ③会员管理,通过对会员的监管实现对标准的监管 通过学会的规章制度实现对会员的管理,此外大型的社团组织都有自己的纪律委员会对会员行为和规范进行监管,包括会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及实施的标准。再比如RIBA按照ARB要求,以及自身管理要求,有专门的纪律委员会对会员进行监管,并对会员登记的工程项目、持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管,一旦有违反法规、RIBA基本质量标准和相关标准的情况,便可采取惩罚或取消资质的措施。对会员提出标准实施要求,并通过对会员的监督实现对标准的监管。 ④人员认可,通过对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实现对标准的监管 很多有行业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同时还开展职业资格人员认可,或是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政府层面组织的职业考试往往是考察对技术法规的了解,而团体机构开展的职业考试和人员认可还包括对特定标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并且,相当多的团体机构还负责对认可人员的监管,有些人员的认可和监管还受到法律保障。如BSI对其认可的资质人员要求执行法规和BS标准,对资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管时会考察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其对资质人员的监督包括完工前后的定期、随机抽查,每位成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现场检查。对于记录里没有达到良好的资质人员,每年都要接受检查评估。 美国的专业执照制度一般按照各专业进行考试。美国的专业执照有建筑师执照与工程师执照,另有建造和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可制度,多由非官方机构组织的认证考试。美国建造师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将建造师按照参与建造工作的全过程或一部分工作,分为项目经理、现场总管、项目总管、工种负责人、施工经理、首席执行官等等。同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样,建造师分为主力建造师和注册建造师。认证过程分为考试和实践经验审核两部分,主要考察内容为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熟悉和了解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人员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⑤建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 欧美国家都建立了标准效益和质量评价体系,可通过评价体系检验标准对市场的适用性。标准效益的评价并非针对某个具体标准,而是针对某个领域进行标准化的一个综合评价。质量评价体系则是针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价,法国AFNOR已经质量评价纳入其质量工作计划中,并要求在其下属机构、委员会,和各行业标准化局中推行,以实现标准的优化和改进。 3 工程建设中纳入合同时的监督 基于合同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受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保护。且现在有专门的合同争端解决方案确保纳入合同的标准的实施。这种合同契约通常存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与施工企业之间,由此形成的监督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业主的监督 业主作为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决策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般业主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与工程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风险进行管控。在技术方面,业主一般通过聘请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工程咨询公司对方案的可行性、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一旦出现问题,例如未按照建筑防火法规进行设计,业主将负主要责任人。因此,业主对是否按照标准和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问题非常重视。 2)建筑师等咨询团队的监督 这种工程咨询制度是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间接方式。美国的工程咨询制度比较成熟和健全,英国、法国和日本也有相应的工程咨询制度。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主要是工程设计公司或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结构师事务所、各种专业工程事务所。业主通过咨询公司专业的建筑师、工程师和测量师等,依照相关标准对工程项目从招投标文件到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3)委托专业检查机构进行监管 在英国和法国比较常见,由于有专业的检查机构如英国的BCB,法国的TIS,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管,没有标准要求时,检查员以建筑法规作为实施监管依据,有标准要求时,则按照相关标准作为实施监督依据。 当然,在工程实际监管中,除了这些监管责任人,通常还有很多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如发证机构、检测机构、第三方认证认可机构等参与标准的实施监督。 4 自我监督 标准使用者主要为从事建设活动的各参与方,相当一部分是专业的职业资格人员,由于这些发达国家责任制明确,且都有法律规定职业资格人员的职责、义务和保险等内容,因此这些标准使用者几乎都有隐形的约束机制,如有保险的约束,诚信机制约束,或是自身职业发展的约束,甚至是司法约束,所有这些约束机制迫使参见各方按照合同规定或是法规规定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总结 国外的团体标准监督层级分为政府、团体本身和标准使用者三个层面,各层级的手段各有特点。就政府而言,更多的是通过法规和认证对团体标准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监督。就团体层面而言,更多的是通过自我约束对制定机构进行两方面的监督。而标准使用方对标准也有自我判断的责任。因此,国外团体标准的监督是从不同方面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质量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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