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玻璃幕墙正广泛用于高层建筑,但不时发生的因玻璃幕墙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也引发了广泛关注。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从今年2月1日起,大连市将施行《大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大连市和县(市)区、先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其中,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对采用结构黏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黏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办法》同时规定,大连市和县(市)区、先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玻璃幕墙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建的玻璃幕墙采用的建筑材料进场时应当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发现玻璃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