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江苏、浙江、宁夏、河北四省区之后,《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49条。
《条例》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通过努力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等举措,推动绿色建筑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条例》明确,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等。同时,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
《条例》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等先进技术;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中水回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条例》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