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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日常管理知识
1.什么是建筑玻璃幕墙? 答: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将玻璃构件直接安装在结构主体上,并随结构一起变形的,不属于玻璃幕墙属于玻璃窗。 2.建筑玻璃幕墙的保修期有多长? 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3.谁是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 答: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维护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建筑玻璃幕墙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是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二是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5.建筑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的要求?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二是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三是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 6.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要求? 答: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是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二是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是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四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是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六是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7.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 8.建筑玻璃幕墙的档案资料应该包括哪些? 答: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 9.建筑玻璃幕墙的年度备案要求? 答:维护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方面有哪些法规政策? 答:主要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和《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市政府令第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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