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在答复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的提案》时表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将列为《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内容。
自然资源部表示,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执法上,现阶段重点加强三项工作,持续规范和强化矿山生态保护管理工作。一是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方案合并编制,强化监管,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建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加强监督管理。二是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制度改革,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三是全面推行矿区规划环评,强化源头预防。自然资源部同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位置,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聚焦重点问题。目前,正在抓紧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考虑提案中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据不足、相关制度衔接不到位、职能分散等问题及相关建议,在《矿产资源法》修改中,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统筹处理好与《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